委托代理人陈开刚,系黄大珍之夫。
被执行人陈永利,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大珍申请执行陈永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陈永利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大珍赔偿款7075.09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利因犯罪正在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大珍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大珍申请执行陈永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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