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鲁良琼,系李贤进之妻。
被执行人孟思红,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李贤进申请执行孟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金钱给付41244.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贤进申请执行孟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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