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世生申请执行肖公胜、董文勇、赵世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4
申请执行人江世生,河南省光山县人。

被执行人肖公胜,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董文勇,广东省化州市人。

被执行人赵仕磊,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江世生申请执行肖公胜、董文勇、赵世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肖公胜、董文勇各给付申请执行人江世生加工费和违约损失152,55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赵仕磊给付申请执行人江世生加工费和违约损失33,900.00元(在合伙财产股份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二、由被执行人肖公胜、董文勇、赵仕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495.00元。三、由被执行人肖公胜、董文勇承担申请执行费4.475.00元;赵仕磊承担申请执行费410.00元。合计348,380.00元(未含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公胜、董文勇、赵仕磊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江世生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世生申请执行肖公胜、董文勇、赵仕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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