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执行人丁某甲,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丁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丁某甲自2014年9月1日起,分别每月给付丁某某、李某某生活费各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丁某甲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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