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秋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胡彩忠申请执行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胡彩忠工程款4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长期未进行营业,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秋作因涉嫌诈骗罪被拘押于遵义县看守所。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代理审判员 李书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