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宏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天同,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107号调解书,受理陈良堰申请执行遵义县宏发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7197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3]第1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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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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