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成立,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丁道霞申请执行邓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邓成立归还申请执行人丁道霞借款40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成立所有的房产均用于抵押借款并因他案被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道霞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丁道霞申请执行邓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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