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荥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绥阳县荥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简传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小平,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简传刚,系杨小平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省绥阳县荥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214.97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5.2105万元,并缴纳执行申请费7.9549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绥阳县荥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 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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