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
法定代表人史安民,该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433号仲裁调解书,受理陈正奎申请执行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平正乡大林煤矿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县劳人仲字[2014]第43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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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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