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青,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县乌江镇董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吴宗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何正龙申请执行田青、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何正龙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承担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田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因债务较多,对本案法律文书款承诺按每年3%的比例分期履行,在2020年付清。申请执行人何正龙同意由被执行人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分期履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何正龙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何正龙申请执行田青、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贵州艺博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承诺期限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勋
审 判 员 罗 健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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