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江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工伤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执行人陈正江,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廷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县劳人仲字[2014]23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陈正江申请执行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工伤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正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3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和承担申请执行费18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县劳人仲字[2014]23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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