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林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林颖,河北省涿州市人。
被执行人肖启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定县坤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林林、杨林颖、肖启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6元、财产保全费1544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贵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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