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坤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林林、杨林颖、肖启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执行人贵定县坤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林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杨林颖,河北省涿州市人。

被执行人肖启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定县坤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林林、杨林颖、肖启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6元、财产保全费1544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贵民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