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启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246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了高泽环申请执行王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款3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启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泽环申请执行王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邓德高
审 判 员 罗信亮
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