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335号判决书,受理陈开权申请执行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陈开权借款40000元;2、承担诉讼费40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开权申请执行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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