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月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克斯厂区建设项目部。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
负责人姜祥正,该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吕宗毅,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双瑞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克斯厂区建设项目部、吕宗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克斯厂区建设项目部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双瑞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履约保证金75,000.00元;二、承担申请执行费1,025.00元。合计76,025.00元;三、被执行人吕宗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克斯厂区建设项目部系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劳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其所在的建设单位已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该项目部已不存在,且其在贵州劳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处无债权申报记录;同时,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宗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双瑞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双瑞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克斯厂区建设项目部、吕宗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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