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学彬,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宾加成申请执行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杨学彬偿还申请执行人宾加成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900.00元;三、承担申请执行费2,900.00元。合计210,800.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东大街、商贸城的房产均因他案被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宾加成基于此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加成申请执行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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