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兴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赵顺容,贵州省遵义市人。系吴兴文之妻。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杜开兴申请执行吴兴文、赵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返还借款本金208538元及利息(利息以208538.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28元,执行费30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块地可供执行,目前正在法院处理中,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杜开兴申请执行吴兴文、赵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杨晓武
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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