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开兴申请执行吴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人杜开兴,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吴兴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赵顺容,贵州省遵义市人。系吴兴文之妻。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杜开兴申请执行吴兴文、赵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返还借款本金208538元及利息(利息以208538.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28元,执行费30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块地可供执行,目前正在法院处理中,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杜开兴申请执行吴兴文、赵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杨晓武

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大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