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德财申请执行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3
申请执行人敖德财,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袁林,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敖德财申请执行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合同欠款20,600.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9.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10,000.00后,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 兴 发 

审 判 员  王 光 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