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全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罗义芬,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虎申请执行谢全均、罗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谢全均、罗义芬偿还李虎借款24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据实结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551.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0元。合计246051.00元(未含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全均、罗义芬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虎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虎申请执行谢全均、罗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审 判 员 王光元
代理审判员 罗 杰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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