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啟富,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牛场镇朵郎坪村箭竹林组19号。
申请执行人:岑啟志,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牛场镇朵郎坪村箭竹林组2号。
申请执行人:岑啟轩,男,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牛场镇朵郎坪村箭竹林组2号。
被执行人:沈光富,男 ,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藜峨居委会63号。
申请复议人沈光祥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5)福执拘字第109号拘留决定书以及(2015)福执罚字第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2015年11月17日,申请复议人沈光祥书面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服从福泉市人民法院的罚款及拘留决定,保证不再因同一事由干扰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沈光祥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光祥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代理审判员 黄 飞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