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牛光珍。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 镇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坚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光珍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牛光珍返还申请执行人汪坚志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兴电路8号附5号的房屋,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坚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牛光珍已主动履行义务,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特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查实,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汪坚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朱庆祥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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