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秋雪。
申请执行人向佳叶。
申请执行人向浪。
被执行人杨贵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张关容、向秋雪、向佳叶、向浪申请执行杨贵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贵刚在中国农业银行绥阳县支行有存款9843.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贵刚在中国农业银行绥阳县支行存款9843.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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