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柏朝林,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文国秀,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杜友勇申请执行与柏朝林、文国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杜友勇赔偿款175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申请执行费2553元,但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负债累累,在银行无任何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友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杜友勇意见后,杜友勇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中未受偿的175000元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中杜友勇尚未受偿金额1769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柏朝林、文国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杜友勇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刘兴富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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