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何庆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城关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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