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贺才标,贵州省安龙县人。
被执行人贺正德,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罗春荣,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黄朝美申请执行与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黄朝美补偿款8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外出一直未归,在银行无任何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朝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黄朝美意见后,黄朝美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中未受偿的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黄朝美尚未受偿金额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贺才标、贺正德、罗春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黄朝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刘兴富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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