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明江,。
本院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温州兴业饲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唐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明江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涪洋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明江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涪洋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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