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庆彦,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红妍。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张红妍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妍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濡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妍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濡信用社存款1208元﹙其中50元系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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