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庆彦,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远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任远芳物业服务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远芳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任远芳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支行的存款1510元﹙其中50元系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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