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廖某某与王某某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2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省某县人,住某县。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布依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一组。

被执行人:王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省某县人,住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望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三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县邮政局有账户,(账号:×××)账户上有存款x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县邮政局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xx元。

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光

审判员  罗廷光

审判员  岑继尧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岑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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