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建平,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小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宏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四川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杨清荣、严建平、李小华申请执行李宏斌合伙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清荣、严建平、李小华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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