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务川仡芽天香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杨兴南与务川仡芽天香茶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9450.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未主动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务川仡芽天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务川自治县浞水镇沧浪村的厂房同等价值金额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敏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正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