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继德,贵州省册亨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制作的(2013)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陈国辉申请执行与黄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继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继德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陈国辉赔偿款3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黄继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继德在银行有存款5500余元,我院已依法划拨5500元并兑现申请人陈国辉。但现被执行人黄继德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国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继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陈国辉意见后,陈国辉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中未受偿的部分248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3)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中陈国辉尚未受偿金额248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黄继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陈国辉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刘兴富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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