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钱维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邹云霞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
")被执行人钱维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邹云霞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