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吴兴容申请执行李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39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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