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罗贤友。
被执行人黎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贤友、黎红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罗贤友、黎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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