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金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锐中汽车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2
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金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卫。

被执行人张锐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金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锐中汽车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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