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受理田海兰申请执行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松自愿将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接官坪处的呼动氧气供应站经营权作本案债务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松在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接官坪处的呼动氧气供应站经营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乐乐
")被执行人邹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受理田海兰申请执行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松自愿将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接官坪处的呼动氧气供应站经营权作本案债务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邹松在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接官坪处的呼动氧气供应站经营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