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全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务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申海红申请执行徐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33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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