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杨兴娟申请执行王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兴娟以被执行人王生还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乐乐
")被执行人王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杨兴娟申请执行王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兴娟以被执行人王生还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