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桂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狄栋梁申请执行张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桂林正在服刑,且家中无可供财产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温瑞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狄栋梁在被执行人张桂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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