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银贵。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邹庆峰申请执行邹银贵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银贵已外出,家中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邹庆峰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邹庆峰在被执行人邹银贵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标的449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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