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建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蒋波申请执行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蒋波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返回本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 乐 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启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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