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执行人徐江源。
被执行人高李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江源、高李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江源兑现50000元给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执字第1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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