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川。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湄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高建忠申请执行李川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川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财产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温瓯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高建忠在被执行人李川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未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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