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务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田某申请执行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杨某在外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田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杨某出现并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恢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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