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申请执行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1
申请人田某。

被执行人杨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务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田某申请执行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杨某在外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田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杨某出现并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恢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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