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俭波申请执行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1
申请执行人郑俭波。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执行人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

代表人黄跃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务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郑俭波申请执行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遵义市跃进保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人申请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二年的执行异议,据此,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务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东

审判员  谢启海

审判员  陈水波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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