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仕芬,1949年 12月2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务民初字第496 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徐美生申请执行张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仕芬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仕芬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收入4000元到申请人徐美生账户上,直至扣满118852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乐乐
")被执行人张仕芬,1949年 12月2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务民初字第496 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徐美生申请执行张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仕芬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仕芬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收入4000元到申请人徐美生账户上,直至扣满118852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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