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碧娟 ,1974年 6月2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3)务民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晓飞申请执行唐碧娟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唐碧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碧娟在中国邮储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的存款肆仟壹佰零陆元捌角整,小写 410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正榜
")被执行人唐碧娟 ,1974年 6月2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3)务民初字第30 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晓飞申请执行唐碧娟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唐碧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碧娟在中国邮储银行务川自治县支行的存款肆仟壹佰零陆元捌角整,小写 410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启海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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