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雪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饶应刚,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1480169.8元及利息、诉讼费12684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