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贵华,贵州省绥阳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市法民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何发理申请执行张贵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贵华归还申请人何发理合伙出资款12万元,执行费17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何发理申请执行张贵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中伟
审 判 员 杨晓武
代理审判员 闵 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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